图书文献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资源,为确保图书文献长期保存、合理使用,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持续性文献保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全区高校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2〕95号)等文件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丢失赔偿
(一)读者丢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借还处报告,赔偿与原书相同版本、版次或新版本(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的图书,并缴纳2元/册条码加工费。
(二)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丢失图书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1986—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
3.1991—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6倍赔偿;
4.1996—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5.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三)丢失系列图书中的1册,单本计价按单本价及出版年代赔款;整套计价者按整套书价折算后按出版年代赔款。
二、期刊丢失赔偿
(一)丢失期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报告,赔偿与原刊相同年份、月份的期刊。
(二)如无法赔偿的原刊,则视所丢失期刊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1995年以前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5倍赔偿;
2.1996年—2000年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4倍赔偿;
3.2001年—2005年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3倍赔偿;
4.2006年以后出版的期刊,按原期刊全年价的2倍赔偿。
三、污损赔偿及逾期偷窃处理
(一)读者在书刊上涂画、污损,按1元/页进行赔偿,涂画、污损10页以上的,则按原书价赔偿,并缴纳2元/册条码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刊者,按丢失书刊处理。
(二)丢失或损坏条码者,赔偿条码加工费,每本2元。
(三)读者归还书刊逾期的,按图书每册0.1元/天、期刊每册0.3元/天缴纳逾期费。
(四)偷窃书刊者,按原书刊(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倍赔偿,永久取消借书权限,并视情节轻重,通报本人所在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四、书刊赔偿及逾期费缴纳程序
读者到图书馆借还书处核对赔偿书刊信息、逾期费用,由工作人员出具图书赔偿单、书刊借阅逾期费用单到规划财务处缴费,读者将缴费凭证交到借还书处后,由工作人员办理手续,并在图书管理系统上做好登记,同时按年定期将遗失图书信息报规划财务处备案。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