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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2025-12-09 12:29:00    来源: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5-12-09 12:2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图书使用与管理,提高图书使用效益,保证师生教、学、研的需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等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是指纸质图书资料,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等印刷型文献,适用于学院图书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读者为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经图书馆和学院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图书借阅卡是读者借阅文献、学习的凭证,教职工凭本人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学生由各系提供名单统一办理。 

  第五条 图书借阅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代借。如发现转借、代借、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停借处罚。 

  第六条 读者应对借阅妥善保管。借阅丢失后,凭有效证件及时挂失补办。因未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 

  第七条 教职工辞职、退休、调离,学生退学、休学、转学及毕业离校前,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图书归还手续,还清所借书刊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 借阅要求 

  第八条 馆内阅览区采用全开架借阅方式,读者自主选书;需借出的,到自助借还机或借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 

  第九条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场仔细检查图书,如发现污损、撕剪、缺页等情况,及时提请工作人员记录。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读者所借出图书,归还时在自助借还机或借还书处归还。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图书完好程度。 

  第十一条 读者在馆内阅览馆藏图书,阅后将图书放入书刊回收车内,不得随意乱放。 

  第十二条 期刊、报纸原则上仅限馆内阅览;确因教学、科研急需,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可短期借出,借期15天。 

  第十三条 带入馆内的个人物品,由读者自行保管,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第四章  借书期限 

  第十四条 教职工限借图书10册,期限90天,可续借一次;学生限借3册,期限3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为30天,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图书,逾期不还者,将暂停其借书权限。 

  第十六条 已借出的图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图书馆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立即还书。 

第五章  借阅秩序 

  第十七条 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不得污损、破坏和丢失,违者按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读者在查找图书时,要保持书架整齐,不许乱拿乱放。 

  第十九条 读者要自觉爱护馆内设施,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严禁随意涂抹刻画。 

  第二十条 读者要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不得用书籍或物品抢占阅览座位。读者离开座位一小时未回者,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读者就位,并将桌上物品另行安置。读者离馆时需将个人物品带离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自觉将手机等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 

  第二十二条 读者入馆要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得穿不雅、过于暴露的服装、拖鞋等进馆。 

  第二十三条 读者要自觉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在馆内进食。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是学院重点防火单位,馆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 读者若违反图书馆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管理员有权清理出馆,直至取消其借阅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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