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宁防沙职院(学)发[2011]1号)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贷[2007]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我院通过注册并取得宁夏防沙治沙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阳光操作,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班级民主评议、系审核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严格认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以认定: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商业娱乐场所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4.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者;
5.当年受到学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虽然本人未主动申请,但是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可以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并可以不公示。
第三条 认定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认定工作启动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3.系根据学生申请,组织、安排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形成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在公示期间,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存在异议,请直接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举报电话:0951—4080729
第四条 本办法如遇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准;学校以前所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自主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
附表2: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表3: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学生统计表
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