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防沙职院[2013]9号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贷[2007]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我院通过注册并取得宁夏防沙治沙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阳光操作,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班级民主评议、系审核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严格认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特殊困难: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中有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3、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5、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6、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困难: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或可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6、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的;
7、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指学生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基本费用;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
4、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2、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如高档手机、psp游戏机等)、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3、有赌博、打麻将、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经教育不改者;
4、在校外租房居住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商业娱乐场所;
5、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6、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第四条 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填写《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如有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4、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单亲家庭指一方去世;离异家庭须注明对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
5、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自治区(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6、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7、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家庭收入、消费情况,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以及兄弟姐妹上学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在校年龄等证明材料,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定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学生所在系(部)。
2、班级民主评议:学生所在系(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组织各班召开专题班会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认定无异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及等级。
3、系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认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推荐意见,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
2、各年级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起我院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院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以便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4、学生资助工作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落实好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如发现弄虚作假、不讲诚信者,取消其一切资助,收回已资助资金,并不予参加任何评选活动,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各系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条件及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保证此工作公正、公平、合理的进行,为各级各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宁防沙职院(学)发[2011]1号)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