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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7-05-11      【稿件来源】:     字体: [][ ][ ]
2017-05-11 14:45:00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加强并完善“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实现创建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创建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国梦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区等以城乡妇女为主的一线集体(如:班、队、所等)和岗位(如:岗、柜、站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区、市、县三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组别)。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岗位中女性应占集体人数的60%以上,争创岗位的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参与创建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所创层级“巾帼文明岗”。

  (一)遵纪守法好。岗位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好。创建工作得到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指导,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

  (三)业务技能好。岗位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发扬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先争优、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四)规范管理好。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计划和目标,细化的创建标准,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岗档案健全。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五)环境建设好。有醒目的创建标识和公开的服务承诺,岗位环境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六)志愿服务好。岗位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

  (七)示范引领好。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优质,岗位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和相应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申报、评选、表彰和命名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统一命名。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用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先由预申报“巾帼文明岗”的单位、部门、系统自行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每年7月份为集中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区直机关部门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属非公企业向自治区工商联、各市向所在地妇联组织预先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基本情况(含女性比例);

  2.创岗工作的开展:应着重说明如何将业务工作与创岗工作相结合,开展的主要活动,突出岗位特色;

  3.创岗成效: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审核材料——抽查走访——小组审议——社会公示——表彰。公示时间为7天。自治区级“巾帼文明岗”申报资料由各市妇联及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份提交自治区妇联。

  第十二条 岗位综合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授予“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巾帼文明岗”每年表彰一次,表彰命名名额由自治区妇联根据申报及评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由相应层级的妇联组织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授予“巾帼文明岗”奖牌。创岗单位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对巾帼文明岗成员进行奖励。各级妇女组织和创岗单位要大力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应成为创岗单位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可列为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妇联是“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统筹策划、组织协调、评审指导及规范管理。市、县(区)“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为组织实施巾帼建功活动的领导工作机构或妇联。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市、县级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妇联进行管理;有行业(系统)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自治区级“巾帼文明岗”委托市级妇联或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年度自查制。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加强自我管理,每年11月份自查,12月底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自治区级“巾帼文明岗”向自治区妇联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学习交流机制。采取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行业结对交流、全国岗带地方岗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台账,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自治区妇联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对不兑现社会承诺、群众反映意见大的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予以摘牌并撤销其荣誉称号。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验工作,重新认定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巾帼文明岗”。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撤销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2.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调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

  5.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各单位、部门或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自治区妇联统一制作,规格为550mmx400mm;自治区级以下的牌匾规格为480mmx300mm,具体样式参照自治区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于自治区妇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04年2月23日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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